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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系统设备安装规范完整版
来源:
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18-10-27 16: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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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规范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由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控制设备、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3.3
控制器类设备的安装
3.3.1
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控制器类设备(以下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3.4.1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 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确需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3.4.2 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探测区域的高度不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当探测区域的高度大于20m 时,光束轴线距探测区域的地(楼)面高度不宜超过20m;
2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
3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
4 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
5 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并不应产生位移。
3.4.3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桥架、变压器等设备上安装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敷设时,宜敷设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3.4.5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位置应根据探测气体密度确定。若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上方或探测气体的最高可能聚集点上方;若其密度大于或等于空气密度,探测器应位于可能出现泄漏点的下方;
2 在探测器周围应适当留出更换和标定的空间;
3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应按防爆要求施工;
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安装时,应使发射器和接收器的窗口避免日光直射,且在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不应有遮挡物,两组探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m。
3.4.6 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朝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安装
3.5.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3.5.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
3.7
模块安装
3.7.1
同一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集中安装在金属箱内。
3.7.2 模块(或金属箱)应独立支撑或固定,安装牢固,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等措施。
3.7.3 模块的连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7.4 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应有明显的部位显示和检修孔。
3.8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
3.8.1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
3.8.2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距地面1.8m以上。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1m。
3.8.3 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装置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3.9
消防专用电话安装
3.9.1 消防电话、电话插孔、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当在墙面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3.9.2 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4.3
火灾报警控制器调试
4.3.1 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
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 款检查;
9 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4.4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4.4.1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4.2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4.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4.9.1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9.2 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
4.10.1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10.2 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4.10.3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 检查屏蔽功能。
6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 使至少50 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 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8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 款检查。
4.10.4 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4.10.5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4.10.6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4.11.1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 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能否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 消音、复位功能。
3 操作级别。
4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4.14
消防电话调试
4.14.1 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4.14.2 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4.14.3 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
4.1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4.15.1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
4.15.2 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4.15.3 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4.16.1 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4.17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4.17.1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4.17.2 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1 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 内完成应急转换;
2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4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 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4.18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4.18.1
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
4.18.2 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4.18.3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4.18.4 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4.18.5 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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